我在非营利性组织工作,预产期8月,老闆今天跟我说我产假期间要找职代,但我产假期间的薪水要付给职代,我觉得很怪,这样符合劳基法吗??但是老闆告诉我我们不适用劳基法。这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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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问你们人事单位
或问劳保局
产假相关规定
劳基法第五十条规定「女工分娩前后,应停止工作,给予产假八星期;妊娠三个月以上流产者,应停止工作,给予产假四星期。前项女工受僱工作在六个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间工资照给;未满六个月者减半发给。」员工需要了解,公司就产假天数、产假期间工资的发给等规定,都不得违反劳基法的规定。因为劳基法的各项规定係属最低标準,雇主自行就劳动条件所订的规定,不得低于劳基法所定之最低标準。劳基法第五十条中,产假期间为八星期的规定已经是最低标準,旨在保护母性的健康,为法律上之强制规定,与之违反的规定,均归无效,而女性员工亦不得任意抛弃。
事业单位或员工如确有劳基法第十一条与第十二条所订之情事,雇主自得依法终止劳动契约,但不得有就业服务法第五条所订就业歧视之情事,亦即雇主不得以女性员工怀孕为由,逕行资遣或解雇怀孕的女性员工;无故资遣或解雇员工之雇主,自属违法。
女性员工怀孕期间,因生理上的变化,得依劳基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申请改调较为轻易的工作,雇主不得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资遣该怀孕的女性员工。倘因怀孕身体不适致违反劳动契约或工作规则之规定时,雇主尚不得逕行解雇该员工,否则亦属违法。
劳基法第五十条第一项,只规定女性员工生产和怀孕三个月以上流产者,应给予一定期间之产假,却未对怀孕三个月以下流产者,应如何请假予以规定,那怀孕三个月以下流产者究竟应该如何请假呢?虽然劳基法未就此有明文规定可请产假,但依劳基法保护母性之意旨和两性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条的明文规定,怀孕二个月以上未满三个月而流产者,应给予产假一星期,怀孕未满二个月流产者,应给予产假五日。
依劳基法第五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女性员工在产假停止工作期间,雇主仍应发给薪资,受僱在六个月以上者,应发给全数薪资,未满六个月者,则减半发给。
其它还有一些对妈妈有用的法条:
◎劳基法第四十九及第三十条之一均规定,妊娠或哺乳期间之女性员工不得于夜间工作,係基于母性保护政策,保障该等劳工之健康及福祉,劳雇双方不得有使妊娠或哺乳期间之女性员工于午后十时至翌晨六时工作之约定。〈行政院劳委会88年8月3日台88劳动三字第0032612号函〉
◎产假的计算不需扣除假日─产假期间已包括如遇星期例假、纪念日、劳动节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机关规定应放假之日,毋庸扣除。〈行政院劳委会79年1月25日台79劳动三字第01425号函〉
◎女工员工若有生产之事实可请产假,不限己婚、未婚。 <内政部73年10月19日(73)台内劳字第264965号函>
◎产假期间应工资照给,全勤奖金照发。 <内政部74年5月14日(74)台内劳字第315778号函>
◎女工产假期满辞职时,产假期间工资应照给。 <内政部75年10月18日(74)台内劳字第359274号函>
◎两性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条规定男性员工应有二日之陪产假,陪产假期间工资照给。
◎ 妊娠二十周以上产出胎儿为『分娩』,妊娠二十周以下产出胎儿为『流产』。〈行政院劳委会91年10月22日劳动三字第0910055077号函〉 两性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条的明文规定,怀孕二个月以上未满三个月而流产者,应给予产假一星期,怀孕未满二个月流产者,应给予产假五日。
公司如果有劳保,就必须遵守劳基法。
如果你们公司有劳保,你们老闆这样是不合法的。
我们公司是付两个月全薪。
版妈抱歉,我不懂不符合劳基法的职代问题,我只是想回覆4楼说的,「公司如果有劳保,就必须遵守劳基法」,这似乎不太正确呢!
以前在公立大学当约聘人员,那时候虽然有劳保但不适用劳基法,是后来纳入才适用的。
提供参考!版妈还是快去请教劳保局比较好
但是现在的公家单位都已经将约聘人员纳入劳基法啰
所以版妈若保劳保,就适用劳基法唷!!
直接问你们人事单位
或问劳保局
产假相关规定
劳基法第五十条规定「女工分娩前后,应停止工作,给予产假八星期;妊娠三个月以上流产者,应停止工作,给予产假四星期。前项女工受僱工作在六个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间工资照给;未满六个月者减半发给。」员工需要了解,公司就产假天数、产假期间工资的发给等规定,都不得违反劳基法的规定。因为劳基法的各项规定係属最低标準,雇主自行就劳动条件所订的规定,不得低于劳基法所定之最低标準。劳基法第五十条中,产假期间为八星期的规定已经是最低标準,旨在保护母性的健康,为法律上之强制规定,与之违反的规定,均归无效,而女性员工亦不得任意抛弃。
事业单位或员工如确有劳基法第十一条与第十二条所订之情事,雇主自得依法终止劳动契约,但不得有就业服务法第五条所订就业歧视之情事,亦即雇主不得以女性员工怀孕为由,逕行资遣或解雇怀孕的女性员工;无故资遣或解雇员工之雇主,自属违法。
女性员工怀孕期间,因生理上的变化,得依劳基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申请改调较为轻易的工作,雇主不得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资遣该怀孕的女性员工。倘因怀孕身体不适致违反劳动契约或工作规则之规定时,雇主尚不得逕行解雇该员工,否则亦属违法。
劳基法第五十条第一项,只规定女性员工生产和怀孕三个月以上流产者,应给予一定期间之产假,却未对怀孕三个月以下流产者,应如何请假予以规定,那怀孕三个月以下流产者究竟应该如何请假呢?虽然劳基法未就此有明文规定可请产假,但依劳基法保护母性之意旨和两性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条的明文规定,怀孕二个月以上未满三个月而流产者,应给予产假一星期,怀孕未满二个月流产者,应给予产假五日。
依劳基法第五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女性员工在产假停止工作期间,雇主仍应发给薪资,受僱在六个月以上者,应发给全数薪资,未满六个月者,则减半发给。
其它还有一些对妈妈有用的法条:
◎劳基法第四十九及第三十条之一均规定,妊娠或哺乳期间之女性员工不得于夜间工作,係基于母性保护政策,保障该等劳工之健康及福祉,劳雇双方不得有使妊娠或哺乳期间之女性员工于午后十时至翌晨六时工作之约定。〈行政院劳委会88年8月3日台88劳动三字第0032612号函〉
◎产假的计算不需扣除假日─产假期间已包括如遇星期例假、纪念日、劳动节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机关规定应放假之日,毋庸扣除。〈行政院劳委会79年1月25日台79劳动三字第01425号函〉
◎女工员工若有生产之事实可请产假,不限己婚、未婚。 <内政部73年10月19日(73)台内劳字第264965号函>
◎产假期间应工资照给,全勤奖金照发。 <内政部74年5月14日(74)台内劳字第315778号函>
◎女工产假期满辞职时,产假期间工资应照给。 <内政部75年10月18日(74)台内劳字第359274号函>
◎两性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条规定男性员工应有二日之陪产假,陪产假期间工资照给。
◎ 妊娠二十周以上产出胎儿为『分娩』,妊娠二十周以下产出胎儿为『流产』。〈行政院劳委会91年10月22日劳动三字第0910055077号函〉 两性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条的明文规定,怀孕二个月以上未满三个月而流产者,应给予产假一星期,怀孕未满二个月流产者,应给予产假五日。
产假相关规定
劳基法第五十条规定「女工分娩前后,应停止工作,给予产假八星期;妊娠三个月以上流产者,应停止工作,给予产假四星期。前项女工受僱工作在六个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间工资照给;未满六个月者减半发给。」员工需要了解,公司就产假天数、产假期间工资的发给等规定,都不得违反劳基法的规定。因为劳基法的各项规定係属最低标準,雇主自行就劳动条件所订的规定,不得低于劳基法所定之最低标準。劳基法第五十条中,产假期间为八星期的规定已经是最低标準,旨在保护母性的健康,为法律上之强制规定,与之违反的规定,均归无效,而女性员工亦不得任意抛弃。
事业单位或员工如确有劳基法第十一条与第十二条所订之情事,雇主自得依法终止劳动契约,但不得有就业服务法第五条所订就业歧视之情事,亦即雇主不得以女性员工怀孕为由,逕行资遣或解雇怀孕的女性员工;无故资遣或解雇员工之雇主,自属违法。
女性员工怀孕期间,因生理上的变化,得依劳基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申请改调较为轻易的工作,雇主不得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资遣该怀孕的女性员工。倘因怀孕身体不适致违反劳动契约或工作规则之规定时,雇主尚不得逕行解雇该员工,否则亦属违法。
劳基法第五十条第一项,只规定女性员工生产和怀孕三个月以上流产者,应给予一定期间之产假,却未对怀孕三个月以下流产者,应如何请假予以规定,那怀孕三个月以下流产者究竟应该如何请假呢?虽然劳基法未就此有明文规定可请产假,但依劳基法保护母性之意旨和两性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条的明文规定,怀孕二个月以上未满三个月而流产者,应给予产假一星期,怀孕未满二个月流产者,应给予产假五日。
依劳基法第五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女性员工在产假停止工作期间,雇主仍应发给薪资,受僱在六个月以上者,应发给全数薪资,未满六个月者,则减半发给。
其它还有一些对妈妈有用的法条:
◎劳基法第四十九及第三十条之一均规定,妊娠或哺乳期间之女性员工不得于夜间工作,係基于母性保护政策,保障该等劳工之健康及福祉,劳雇双方不得有使妊娠或哺乳期间之女性员工于午后十时至翌晨六时工作之约定。〈行政院劳委会88年8月3日台88劳动三字第0032612号函〉
◎产假的计算不需扣除假日─产假期间已包括如遇星期例假、纪念日、劳动节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机关规定应放假之日,毋庸扣除。〈行政院劳委会79年1月25日台79劳动三字第01425号函〉
◎女工员工若有生产之事实可请产假,不限己婚、未婚。 <内政部73年10月19日(73)台内劳字第264965号函>
◎产假期间应工资照给,全勤奖金照发。 <内政部74年5月14日(74)台内劳字第315778号函>
◎女工产假期满辞职时,产假期间工资应照给。 <内政部75年10月18日(74)台内劳字第359274号函>
◎两性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条规定男性员工应有二日之陪产假,陪产假期间工资照给。
◎ 妊娠二十周以上产出胎儿为『分娩』,妊娠二十周以下产出胎儿为『流产』。〈行政院劳委会91年10月22日劳动三字第0910055077号函〉 两性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条的明文规定,怀孕二个月以上未满三个月而流产者,应给予产假一星期,怀孕未满二个月流产者,应给予产假五日。
公司如果有劳保,就必须遵守劳基法。
如果你们公司有劳保,你们老闆这样是不合法的。
我们公司是付两个月全薪。
版妈抱歉,我不懂不符合劳基法的职代问题,我只是想回覆4楼说的,「公司如果有劳保,就必须遵守劳基法」,这似乎不太正确呢!
以前在公立大学当约聘人员,那时候虽然有劳保但不适用劳基法,是后来纳入才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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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现在的公家单位都已经将约聘人员纳入劳基法啰
所以版妈若保劳保,就适用劳基法唷!!